《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接受监督
监督是压力,更是动力。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持续加大外部监督力度,诚恳接受不同意见,倒逼检察机关自我加压、自我革新,是贯彻落实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值得深入推进,持续坚持。南陵检察将以此次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细化措施,深化落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做得更广、更实、更有成效,推动南陵检察各项工作取得更多更大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