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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检察院起诉的洗钱案宣判
时间:2023-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12月29日,南陵县检察院起诉的原安徽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二级高级警长彭某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一审经南陵县法院宣判,彭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该案系南陵县第一例洗钱案件,也是南陵县检察院追诉的洗钱案。

被告人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92.48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进行转移、转换,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明确自洗钱行为入罪。自洗钱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了上游犯罪后,又进一步积极地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漂白”的二次行为。

本案调查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是受贿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积极能动履职,自行补充侦查行为人将财产转换的证据,依法追加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受贿自洗钱”行为,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切断犯罪所得财物转移渠道,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