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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首例!非法运输罐装液化石油气被判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4-01-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1月24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某某、孙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陵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这是芜湖首例因非法运输瓶罐装液化气(危险化学品)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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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5日,孙某某通过雇佣驾驶员范某某,让范某某从南陵县弋江镇奚滩村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运输112罐满瓶液化石油气至安徽省铜陵市,而范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也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经相关机构鉴定,涉案车辆所运载货物液化石油气,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危险化学品。当日22时许,范某某及孙某某在S460线工山镇高岭村海子夹路段处被南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接到通知后,也迅速派员协助调查处理。2024年1月17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某某、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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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范某某、孙某某说明了非法运输危险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阐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范某某、孙某某两人表示认罪悔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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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南陵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孙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二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范某某、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安全生产,一头连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是不可逾越的发展“红线”。南陵县一直以来对非法经营和运输瓶罐装液化气行为实行零容忍,高压态势。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必须通过专业检验检测,从事运输人员也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必须严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而心存侥幸,致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获罪入刑必将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