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协作方向。《意见》在案件线索共享、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联合督导巡查、执法标准等5个方面出台了具体协作机制,明确建立跨行政区域管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组织体系。
二是明确移送流程。《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线索移送机制,细化案件线索移送标准、操作流程,及时互通涉水生态环境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明确联动巡查。《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依法商请对方予以协助调查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共管河道开展多部门联动巡查工作时,可邀请相邻检察院参与共同巡查,收集有关违法事实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与证据。
四是明确司法标准。在办理青弋江、青安江、资福河、东莞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意见》明确两地检察机关应逐步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办案尺度,若遇到法律适用或程序争议问题,应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研究解决,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后,定期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相邻检察院。
“河(湖)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以“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凝聚工作合力,通过强化协作配合、开展联合巡查、推动跨流域集中管辖等措施,努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