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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南陵县院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2-08-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其承担赔偿金、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明:被告章某某利用其在手机大卖场为他人开办手机卡、修手机等工作便利,擅自将到店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指定的微信群,提供给他人用于京东等软件注册帐户,每单谋取3元至10元不等的利益。其中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章某某将客户手机号码以每条号码3元或4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非法获利6340元。2021年4月至7月期间,章某某将客户手机号码以新号码每条10元,老号码每条4元的价格卖给“AA.十戚”(又称“AA.小晓”),非法获利3991元。章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0331元。

个人信息是国家数据要素最重要的基石,同时也是公民展示自己、让别人信服的名片,具有社会属性和公众属性。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出售他人信息牟利的行为致使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增加违法成本,在全社会起到有效警示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