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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赖某某等五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赖某某等五人在南陵县工山镇乔村李山组,从网上购买诱鸟器、丝网等物品,在田间、树林内架设捕鸟网阵,利用诱鸟器播放鸟类的叫声吸引雀鸟飞入网中,以便捕捉。自2020年9月20日至10月上旬,五名被告人捕获的野生雀类动物共计3724只,后将捕获的雀鸟人工圈养,通过添加饲料、激素等进行增肥待售往广州地区。经鉴定:被捕捉的3724只野生雀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的物种(雀形目鹀科),其中小鹀1876只(含死体302只);灰头鹀1300只(含死体376只);栗鹀460只(含死体49只);三道眉草鹀64只;栗耳鹀24只(含死体11只),总价值为1117200.00元。

由于本案狩猎雀鸟数量众多,经专家评估,本案捕获的均是典型的迁移性杂食鸟类。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侦查方向等方面引导公安调查取证。期间,因本案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第一检察部及时向本院第二检察部移送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对五被告人非法狩猎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并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意对该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偿付非法猎捕3724只野生鸟类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1117200元、事务性费用5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1年4月12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赖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111万余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行为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诱鸟器、丝网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获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出售供他人食用,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打好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组合拳”,以野生动物价值为基准,在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刑+赔偿+道歉”缺一不可,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同时注重法治思维、系统思维,“以案释法”树典型,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组建巡查队伍、强化培训工作、建立联合巡查长效机制等方式加强野生动物的巡查保护工作,丰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群众意识普及全覆盖、野生动物保护人人参与的有力氛围。

以案释法

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安徽省第40个“爱鸟周”启动仪式芜湖分会场活动现场“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