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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周】“小民事,大格局”,秒懂民事检察职能(上篇)
时间:2022-05-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后,除传统的刑事检察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成为“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职能,主要是为了解决老百姓对法院生效裁判“官司”不服的问题,如果老百姓本来很有道理,但是“官司”输了,法院的救济途径也用完了,该怎么办?对法院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将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等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还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知识链接】 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检察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以前分散在各部法律中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健全、不协调等情况,会被不法人员钻空子,以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企业破产等名义打假官司,牟取非法利益。如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对于打击涉“套路贷”虚假诉讼即具有宣示意义。

  民法典的体系化、现代化、协调化将使得民事检察工作得以更深入地切入类型化监督和研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支撑,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深入提供全方位的新契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5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15条第3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42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