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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手段诱骗强奸少女 挥利剑主犯被判死刑
时间:2014-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17日下午,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强被判处死刑,从犯刘小茂、蔡红两人分别获刑五年三个月及三年。 

  被告人李强,化名“王强”,男,1974年出生于芜湖市。1995年6月5日,因犯流氓罪、抢劫罪、盗窃罪,李强被原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2月9日释放。被告人刘小茂,男,1994年9月出生;被告人蔡红,女,1998年6月出生,案发时两人均为在校生。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李强一直以“全宇宙超级无敌哓宝宝”的用户名,以女性头像为幌子通过QQ、微信等聊天方式寻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为名诱骗各学校女生将其加为好友。进而,寻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幼、少女见面,并扬言若不见面便要对她们进行殴打。 

  为了能够顺利地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李强安排刘小茂等人先与被害人见面,确定被害人身边没人陪同后,再将被害人带至其以“宗军”“赵宣”等人身份证在旅馆所开的房间内,之后刘小茂借故离开。李强在旅馆的房间内采取语言、暴力威胁或暴力等手段将幼、少女强奸。 

  李强还指使蔡红帮助其在网络上或者身边多接触一些年纪小的或者刚上初中的女学生,在蔡红博得受害人信任后将她们带至李强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内,之后,李强便给100元现金,以让蔡红帮助其交电话费为由离开房间,被告人李强在旅馆的房间内采取语言或暴力威胁、暴力等手段将幼、少女强奸。 

  至案发时,李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先后对多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强奸。蔡红、刘小茂参与其中多起。 

  为防止自己的劣行败露,李强还涉嫌敲诈勒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先后对多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其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有三起犯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此三起犯罪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蔡红、刘小茂明知李强实施强奸行为,仍为其提供条件,帮助其实施强奸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与李强系共同犯罪。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取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强、刘小茂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 

  在强奸共同犯罪中,李强系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蔡红明知李强实施强奸犯罪,为李强物色、诱骗被害人供李强侵害,其对李强犯罪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刘小茂明知李强实施强奸犯罪,但仍帮李强接人,为李强犯罪提供帮助,亦属从犯。对刘小茂和蔡红均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综上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小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蔡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