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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起四十二人“套路贷”涉黑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19-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南陵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原则,坚持做到一手抓打击处理,一手抓治理和建设,提升专项斗争整体效能。注重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加强巩固基层组织建设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营造良好和谐社会环境和平安建设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部署,发挥检察职能,为创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某某等18人“套路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甲”、“某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某甲”公司自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累计向被害人放贷632人次,放贷名义资金累计403余万元,实际放款金额合计367余万元,累计获利206余万元;“某乙”公司自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累计向被害人放贷312人次,放贷名义本金合计286余万元,实际放款金额合计268余万元,累计获利118余万元。景某某等24人“套路贷”涉黑案件中,被告人景某某伙同徐某某、韦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丙”小贷公司、“某丁”小贷公司。“某丙”公司在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放贷被害人283人,放贷名义资金累计230余万元,非法获利累计65万余元。“某丁”公司在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15日,放贷被害人238人,放贷名义资金累计284余万元,非法获利累计103余万元。

  上述小贷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对外宣称 “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放款快”,诱使急需贷款的被害人前来借款,再通过签订数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平台费、管理费、服务费之名从被害人已获取的贷款额中收取各种高额费用,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再采用上门滋扰、辱骂恐吓、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二案后,严格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深挖彻查、“打财断血”,认真审查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情况,督促侦查机关继续开展涉案财产的处置工作,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同时注意深挖“保护伞”、“关系网”发现并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2条,制发检察建议2份,切实做好“一案三查”工作。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案中涉及的小贷公司,均已经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且有明确 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明确的外部制度和特定的内部规定。这些“公司”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运用殴打、恐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反复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身心残害,造成本已生活拮据的被害人生活更加困难,有的因此债台高筑,变卖家产,生活陷于窘境,有的因此妻离子散,远走他乡,有的甚至失去生活的信心,选择自杀。一时间,芜湖地区报警四起,民众怨声载道,严重扰乱受害群体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深远。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现上述二案已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各被告人必将受到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