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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南陵这起案件牵动了很多人的心……
时间:2019-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2019年9月5日上午南陵县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出庭支持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上午十点,南陵县籍山镇长乐村村民许某某追索大儿子陈某甲给付赡养费、要求二儿子陈某乙履行赡养义务一案在长乐村村委会会议室公开开庭审理。为了达到更好的庭审及法制宣传效果,本次开庭地点设在籍山镇长乐村,采用巡回法庭的形式进行审理,原被告所在地附近50多名群众到场旁听庭审。

  本案原告许老太丈夫瘫痪后,由原告和二儿子陈某乙共同照顾,2019年许老太因不慎摔倒,行动不便。两位老人虽有低保补助保障基本生活,但二人都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困难。为此许老太多次找大儿子陈某甲,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虽经所在村委会及镇司法所多次调解,陈某甲均不愿履行赡养义务。

  许老太出于无奈,向南陵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南陵县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第一时间了解、核实情况,积极协调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宏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并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有明确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庭审中,支持起诉机关向法庭宣读了支持起诉书,并阐明支持许老太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被告陈某甲以生活困难为由辩解自己无力承担赡养义务,但经法庭调查,被告陈某甲具有劳动能力及一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赡养能力。被告陈某乙对许老太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坚决要求法庭支持哥哥陈某甲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休庭后,法庭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为调解打下基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实地察看原、被告三方家中境况。在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后,法院立即组织三方调解,在该村会议室里,检察官与主审法官一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向本案三方释法说理,两小时后,两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赡养协议,承诺履行赡养义务。

  检察官说理:中国作为一个传承着几千年文明的大国,“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百善孝为先”是传统文化的精髓更是全社会最根本的情感基石,赡养父母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会成为父母,都会有年老的一天,父母的行为同时也是孩子的榜样,赡养好今天的父母就是在善待明天的自己!

  敲黑板咯,附上本案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