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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已作一审判决
时间:2021-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期,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骆某某、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又一起刑事案件,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20204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与安徽某公司达成协议,对该公司车间厂房的屋面进行翻新,徐某某随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骆某某,骆某某联系了被害人杨某某等四人施工。两被告人均无施工资质,没有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作业,也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前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施工过程中,杨某某在屋顶不慎被风吹起的彩钢瓦砸落,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其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相关规定,依法派员介入,从多个方面提出取证重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全面、客观调查案件事实,协调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赔偿等工作。经审查,被告人骆某某、徐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施工作业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两人的行为均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并跟踪了解案件侦查进展。

202012月,南陵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骆某某、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向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法定期限内审结,认真释法说理,两名被告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二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南陵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于近期分别对骆某某、徐某某作出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宣告缓刑的判决,骆某某、徐某某服从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过该案的办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降低刑事案件-件比的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办案质效;强化检察监督力度,落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提升“两法衔接”工作成效;深入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社会和个人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力争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