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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案释法
时间:2021-0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陵县弋江镇竟河村青弋江李村渡口附近区域将14条地笼投放至青弋江河内进行非法捕鱼,7月17日晚胡某某起获渔获物约两三斤,并再次将该批地笼放回青弋江水域捕捞水产品。2020年8月4日,胡某某带领南陵县公安局弋江派出所民警和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其投放地笼的水域,并将14条地笼全部收回,经现场勘查,地笼内有鱼、虾、螺蛳共计约2千克,民警现场将胡某某的地笼全部扣押。

【调查与处理】

本案南陵县公安局侦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提起公诉南陵县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胡某某认罪服判。

【法律分析】

被告人胡某某捕捞使用的工具地笼,经南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认定,其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属于禁用渔具,该捕捞方式是禁用的捕捞方法。胡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证据发现胡某某有检举揭发其他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事实,但公安机关未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遂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对胡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依法认定有立功表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向胡某某阐明长江禁捕的意义及非法捕捞的危害性,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向胡某某详细说明检察机关将要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的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据此对胡某某提出从轻、从宽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长江禁捕有利于保护长江生态,但对于世代临水而居的居民而言,为自己食用或补贴家庭生计的少量捕鱼已经是几十年的生活习惯,即使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但囿于生活习性,以及对于非法捕捞的危害性、长江禁捕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加上大多数人的侥幸心理,导致禁捕以来,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屡禁不止。对触犯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必然应当,但同时也应考虑刑法的教育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前提下,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未予认定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及时补充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使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