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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等十一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以案释法
时间:2022-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甲10人系南陵县籍山镇辖区内三个菜市场牛肉经营户,刘某某系陆某甲等人聘请的屠宰工人。为获取利润2021年3月陆某甲等人在租用的铜陵市某养殖公司内,采用将水管从牛鼻插入牛胃的方式,向活牛强行灌注自来水,增加牛肉重量后再进行屠宰,随后将注水牛肉运送至陆某甲等经营的摊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33万元19万元不等。

【调查与处理】

某甲、陆某乙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向南陵县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犯罪嫌疑人陆某甲等10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11月29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10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4月26日,南陵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陆某甲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等刑罚,并处17万元等罚金,另判决陆某甲等11名被告人一定期限禁业限制。陆某甲等11人均认罪服判。

【法律分析】

1.伪劣产品的认定陆某甲等人在宰杀活牛前,通过向活牛胃部注入大量自来水后立即宰杀的方法,取得的注水牛肉不同于正常牛肉。通过上述方法向活牛注水,注入的水量远超活牛能够吸收的水量,造成大量的水被吸收至活牛的血液和细胞内,引起体细胞膨胀继而破裂,进而导致宰杀后的牛肉含水量高于正常宰杀的牛肉。一般来说,正常宰杀的牛肉含有70%左右的水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牛肉中含水率不高于77%。本案中,陆某甲等人生产的牛肉,经芜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送检牛肉的含水量已超过标准限量值,应当认定涉案注水牛肉属于“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

2.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案中陆某甲等人非法获取的注水牛肉,经检验,涉案牛肉中含水量已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不仅降低了牛肉品质,还易引发食源性疾病存在其他危害性属于“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陆某甲等人向活牛注水行为已导致肉品品质降低,属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且各被告人生产、销售数额均已达到五万元以上,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民众的饭桌安全,关乎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绝对不容小觑。本案中,牛肉被注水后不仅降低肉类的口感质量,保质期变短,注水后还易滋生细菌等其他危害,如注入的自来水病菌超标,还会引起牛肉病菌超标。就法律后果而言,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可因贪图利益以次充好,害人害己,陷自己于犯罪。就司法机关办案,不仅要严厉打击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着力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经对各被告人充分释法说理,全案11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