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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依法起诉本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南陵县检察院依法起诉周某某、张某某等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本院办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该案被告人大多为自由职业,部分经营淘宝网店,部分运营自媒体,6人通过QQ群等网络平台发现有人买卖公民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售卖用照片中的个人信息注册百家号等自媒体账号从中获利,于是各自产生了“致富”的念头。6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取、购买、批量非法出售或用购买来的照片中的信息注册百家号等自媒体账号牟利,所涉信息主要为公民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和以文本形式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等,数量从几千条到一千万余条不等,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六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本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严格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着重梳理信息的获取手段、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查获数量等情节,严格审查该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通过认真的分析审查该案,本院依据被告人被查获时百度网盘和电脑主机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两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他四名被告人属“情节严重”,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新型犯罪,近年来,此类犯罪处于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该类案件呈现出明显特点:一是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多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或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达到情节严重均需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本罪入罪门槛低。主要表现在信息类型和数量方面,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如行踪信息、财产信息、通话内容等,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在违法所得数额方面,超过5000元即可入罪。而针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以上述标准的减半计算。三是此罪刑罚种类复合,在处罚上系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一般是按照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判处罚金。四是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此类案件大多通过网络,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五是查办难度大。该案由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经严密监控后到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认定数量一般以查获时的数量认定。但侦查机关办案精力有限,且网络犯罪牵涉范围广,取证难度大,容易打草惊蛇,一旦发现风吹草动,会采取删除、丢弃、转移等方式销毁、隐匿犯罪证据,给办案带来了很多挑战。

  该案令人深思。六名被告人中大学本科学历有2人,高中学历2人,中专文化程度2人,6人均通过网络更生或创业,大多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甚至部分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查获,查获时还“遨游”在网络中。虽不时有相关新闻报道,但大多认为事不关己,且对事情的严重性缺少客观认知,等到东窗事发后,才发现自己已深陷囵圄,悔恨晚矣。该案6名被告人虽被依法提起公诉,但案件中凸显的相关问题仍应被重视:

  第一,可能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该案有证据显示部分被告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多种来源,大多来源仍未查清且是否存在其他人涉嫌违法犯罪有待查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存在严重威胁。

  第二,客观证据取证不到位。此类案件中数据大多通过QQ离线文件传输,但侦查机关对于涉案人员的QQ传输电子数据均未能及时取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取证,导致被查获时的数量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较大出入,客观证据的不足很大程度影响着此类案件的办理,且直接导致案件办理的效果和打击力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信息泄露现象时有发生。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仍严重,打击力度还需加强。该案中被告人通过公民个人信息注册相关账号,因网站受众群体特殊,大多未意识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甚至被侵犯,造成的后果并未达到“严重影响”以致案发后仍不知情,影响打击效果。生活中大多数人仍能接到各种陌生电话,多以房产销售、保险经纪等名义滋扰,甚至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充斥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令人堪忧。

  第四,个人重视程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大多群众接到上述陌生电话均以挂断电话、反问电话来源等方式回绝,很少有人报警,甚至部分群众在遇到“扫二维码送礼品”时,仍然不加防范,趋之若鹜。如今年早期,某网站在发布个人年度账单时未充分尊重大众,用一行小字和默认同意的方式让权益者被同意了《服务协议》、被授权了部分权益,此举虽及时得到了纠正,但对大众提了醒:个人权益保护需重视!

  第五,法制宣传不到位。大部分群众由于对个人信息泄露后果严重性的客观认知不足,当个人权益受到严重影响时会手足无措,亦或是了解到他人因被侵犯个人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幸事件时才深觉惋惜。这尽管有公民自身维权意识缺乏的缘故,但相关部门、社会媒体仍需承担起各自职责:立法部门起草相关法律时要充分听取、尊重群众意见,以便制定的法律、法规能“接地气”;执法、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以案释法,揭示案件特点、社会危害及违法成本和后果;社会媒体要充分运用各类宣传载体和媒介,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大众传递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及维权途径,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社会环境。  

  温馨提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切勿知法犯法。同时我们要提高对自己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意识,谨防泄露,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