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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这个真的有必要看!
时间:2020-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类和野生动物是生命共同体,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体系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它们的生存安危同人类的命运休戚与共。善待野生动物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和体现。我国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野生动物保护提出过明确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空前高涨,保护野生动物被提上了更加紧迫的议事日程。今天就由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首先介绍的当然是小编所在的检察机关啦,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对非法猎捕、杀害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我国对于野生动物是进行分级保护的,这就要介绍下面两部法律《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第一类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第二类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三类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为什么要提分类分级保护呢?这就要说到《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仅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仅是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中的第一类,不包括“三有”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刑法》保护内容的局限性,导致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不属于珍稀动物但又是容易引起大规模公众健康问题的动物,其非法交易不受《刑法》管辖。

  对于上面所说到的问题,在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进行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非在《刑法》规定的“三有”动物和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从我做起,不食用野生动物,不使用动物皮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