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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不学法 不懂法 砍树可能要犯法!
时间:2020-03-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3月24日上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一行来到该县三里镇水闸村一处山头,为该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中砍伐公益林致生态损害修复情况进行现场勘测。 

  

   

  这是该院办理的环境资源领域第四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小编今天介绍的重点--随意砍树也能犯罪。

  

  下面就用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下为什么随意砍树也能犯罪。2016年末,焦某某、徐某某和汪某某从村民手中购买了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林木。后被南陵县家发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砍伐期间,焦某某等三人共获利10000余元。经检测、鉴定,该宗地被砍伐林木面积13.6亩,采伐株数297棵,蓄积量17.42立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焦某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砍伐后:

   

  

  由于被砍伐山场为省级公益林,且属二级林中水源涵养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焦某某三人行为属于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支持补植复绿的生态修复和费用赔偿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三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补种苗木330株,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人民币28379.02元。

  

  

  

  

补种后:

   

   

  在办理滥伐林木案件中,检察官们发现绝大部分被告人对于砍伐林木都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认为砍自己家种的树或者砍伐从别人手里买来的树不会有问题,办证收费还麻烦,有的认为我不是买树的老板,别人有没有办证我不管,我只要砍树挣到钱就可以;有的甚至对于公益林的认识还存在误区,认为林木的树种不是珍稀物种就不会是公益林,均因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自己人财两空。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等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均可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数量巨大的,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特别强调的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手续并不复杂,关键是不收费!不收费!不收费!所以,砍伐林木,一定记得要办证!另外,对于公益林不是以树种稀有程度来划分,而是以国土生态安全兼顾保护和发展为前提,科学界定和划分的。对于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也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切莫大意!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