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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19-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4日至6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杨某某等十八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在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也是南陵县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4项罪名,共18名被告人。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某甲”小额贷款公司、“某乙”小贷公司。上述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对外宣称 “无抵押”“无担保”“利息低”“放款快”,诱使急需贷款的被害人前来借款,再通过签订数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平台费、管理费、服务费之名从被害人已获取的贷款额中收取各种高额费用,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再采用上门滋扰、辱骂恐吓、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

  庭审中,公诉人首先宣读了长达43页的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证据对18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讯问;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用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有力指控了犯罪;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面对众多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公诉意见,有针对性的一一答辩。由于本案被告人数、指控罪名较多,庭审持续三天,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