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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电鱼捕捞悔莫及 判刑赔偿双责担
时间:2024-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严禁非法电捕鱼!——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王某某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2024年8月14日上午,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许镇镇黄墓法庭公开宣判。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7689元。

2024年4月12日晚上8点至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陵县籍山镇漳河支流乘坐鱼鹰船采用电击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总计捕获野生鱼达8.65公斤,对所捕水域野生生态鱼群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公开开庭审理,两院联合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二十余人观摩。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需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庭审期间,检察机关重点就行为人非法捕捞的社会危害性、保护生态环境意义责任以及本案的警示教训开展释法说理。法院鉴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温馨小提示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人、环境都有潜在危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作业方式。被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可谓“断子绝孙”,并危及底栖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造成食物链断裂,破坏生态循环。

本案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绿水青山,造福子孙后代,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如发现身边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请联系我们或相关部门,积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