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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增殖放流促修复 多方联动护生态
时间:2024-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10月18日上午,2024年南陵县青弋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普法宣传活动在弋江镇凤洲渡口举行,南陵县检察院受邀与南陵县农业农村局一同参加此次活动。

增殖放流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水环境质量、补充水生生物多样性,对促进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青、草、鲢、鳙鱼苗种约230万尾,其中标准广布物种约200万尾、大规格广布物种约30万尾。现场还邀请到少先队员、党员志愿者以及护渔员一同参与此次增殖放流活动。

为进一步提升公众长江保护意识,现场还对收缴的可视锚鱼器、地笼、电鱼设备等非法渔具进行了集中展示。

执法人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生态保护普法宣传,开展现场以案释法,倡导保护渔业资源,守护河湖生态。

此外,为有力震慑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展示打击非法捕捞的力度与决心,现场还对收缴的三百余件非法渔具进行集中销毁。

集中销毁现场

近年来,南陵县检察院立足职能,通过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生态检察办案机制,积极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以更加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参加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活动,让“违法者”变成“修复者”,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下一步,南陵县检察院将持续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让更多公益诉讼成果转化为生态环保成果,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