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谁来担责?
检调对接
2025年6月3日上午8时,南陵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协作机制移送一条支持起诉线索,南陵县检察院应邀参加工亡事件纠纷调解。
检察官到达现场时,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泪流不止哭诉到:张某(化名)勤勤恳恳,每年体检身体状况正常,端午假期第二天,接到公司电话被告知张某死亡,家属难以接受,希望公司给个说法。
检察机关与调解员共同安抚家属情绪,公司代表表示:张某系公司职工,因考虑其已满60岁且公司车间岗位危险系数低,未给张某购买工伤保险,不应认定为工亡,但公司愿意给付慰问金。
调解破冰
聚焦争议,检察官联动人民调解员向公司代理人释法说理,通过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相关司法判例,阐述张某虽已达退休年龄、未缴纳工伤保险,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系工伤。虽不能从工伤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其工亡赔付应适《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亡相关赔偿责任;其配偶抚恤金数额诉求合法合理。公司方表示认可。
但考虑到企业未购买工伤保险,风险自担的实际困难,检察官建议家属给出合法合理的调解幅度,以最短的时间达成和解,好让逝者入土为安、生者宽慰,企业尽早恢复生产。
在检察官耐心说理下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代表与负责人多次协商,最后同意就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配偶抚恤金等全部费用一次性赔偿120万元,双方达成共识:当天签订调解协议先行支付60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一周内公司向家属支付剩余60万元。
2025年6月11日,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已将120万元全部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