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非法采矿罪案件一审开庭审理
时间:2020-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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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束某甲、束某乙、束某丙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在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查,该三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本县弋江境内的河道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该三人的刑事责任。
2020年4月17日,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芜湖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将在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查,该案件被告单位在采砂合同到期后明确禁采的情况下擅自在弋江境内河道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谢某某作为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