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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审查程序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21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我院在该起案件办理中首次适用公开审查程序,邀请社会各方参加听证会, 确保对案件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乘坐的车辆在南陵县某小区内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后,苗某某驾驶该车辆停放到旁边的停车位。经鉴定,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危险驾驶罪标准。公安机关认为苗某某酒后挪车的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遂将该案移送起诉。苗某某认为自己仅在他人事故后帮助挪车,为此受到刑事处罚过于严苛。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醉酒后在开放小区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案发地在小区内、案发时间是深夜、酒后挪车等情节,苗某某的犯罪行为危害不大,且苗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法律宣传教育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认罪认罚,服从检察机关的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处理案件,我院依法对该案启动公开审查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多方参加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对该案处理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就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作了详细介绍,并全面详细阐述了拟不起诉的意见和理由。

侦查机关代表介绍了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并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今后要遵纪守法。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针对案件情况发表了观点,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开审查程序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以案说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了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渠道,展示了检察权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