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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8-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统计数字截止2017年8月31日)

  为配合人大对我院侦查监督工作调研,推动司法改革,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院2015以来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以期查缺补漏,对下一步工作有所裨益。

  一、侦查监督工作职能介绍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肩负着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重任。侦查监督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活动。侦查监督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具体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责,八大任务包括:(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5)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6)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7)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8)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其中,基层检察院不具备复核不捕案件、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的职能,涉及此类的事项只能层报上级院,由市级及以上检察院审查办理。

  二、2015年以来我院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情况(未改)

  2015年以来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300件376人,批准逮捕219件260人,不批准逮捕80件115人,捕后复议并维持原决定3件3人,无捕后作绝对不起诉、撤案,或者终审判决无罪的案件,无错不捕案件。

  (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案件情况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件,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件2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件6人,监督立案后起诉3件8人,已经作出有罪判决的4人,无监督立案后作绝对不起诉、撤案,或者终审判决无罪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14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件。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情节较轻的,口头通知纠正,情节较重的,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件,均已得到纠正,没有发现违法活动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与职能相关的其他工作

  1. 已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提取检察机关建议机制”。重大案件出席现场、介入引导侦查30余件次。涉及一起跨省制毒案件,一起涉恐案件,三起故意杀人案件,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提出合法合理建议,取得良好的效果

   2.应邀出席了县公安局组织的“刑事案件提请逮捕需注意的相关问题”公检联席大课堂,交流公检两家在刑事案件报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就各自在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沟通,为案件质量保驾护航。

  3、承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配合上级院对口部门开展关于完善“扫黄打非”工作机及非法集资类案件工作调研,开展办理残疾人案件工作情况调研,形成专项调研文章。

  4、开展公开听证2次;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文章13篇,检察信息5篇。打击危害儿童及妇女权益犯罪成效显著,受省院嘉奖,获“安徽省妇女维权岗”荣誉称号,组织干警积极主动参与业务竞赛,获授“侦查监督业务标兵”。

  三、重点工作

  (一)因地制宜,开展驻派出所检察监督

  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力促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公安机关侦查重心下移,警力下沉,公安派出所不但是行政执法的前沿哨所,而且是重要的刑事侦查办案力量主体,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以我县为例,审查逮捕案件中有四分之一是直接由基层派出所办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系统业务培训、人少工作量大、监督机制缺乏等诸多主客观原因,导致公安派出所办理案件质量低等问题。面对这种现状,侦查监督科有针对性地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立案和刑事执法活动监督, 共已于2017年5月12日在许镇派出所设立首个驻派出所检察室。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 。一方面通过对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监督,指导和引导基层派出所的办案干警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办案。特别对于重大、疑难、新罪名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要求在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由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强化检察机关对大要案的侦查引导,督促派出所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实现侦查监督部门对派出所刑事立案和刑事执法活动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对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指导督促,重点监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不破不立等;收集证据的合法、有效;违法实施强制性侦查措施等。同时对派出所刑事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帮助引导,尤其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方面,从检察角度出发,引导取证,答疑解惑。

  (二)依托“两法衔接”,集中开展专项立案监督

  自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衔接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等要求后,两法衔接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侦查监督科在两法衔接中的具体工作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案件,防止以罚代刑,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防止有案不立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三年来,共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8件8人,对监督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均作出了立案处理,展开侦查。2017年,我科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县林业派出所向芜湖市森林公安移送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件2人,均已立案侦查。另,在与县环保局的工作对接中,发现一起工厂生产废料乱堆放污染水源案件,涉案数额较大,已建议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尚在侦查之中。

  (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体制正式启动,以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为试点。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确定安徽等11省、市、自治区为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地区。至2016年,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改革后,实现检察系统人员的分类管理,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侦查监督科严格贯彻上级院及本院的部署要求,成立检察官主办,检察辅助人员协办的办案单元,形成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新格局,按照“谁入额,谁办案,谁负责”原则,落实员额内检察官的主体办案地位及司法责任制,严把案件质量,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四、存在的问题

  (一)“两法衔接”机制有待完善

  “两法衔接”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国务院和高检院的要求仍有诸多差距。就我县而言,“两法衔接”牵涉到检察院、公安局、法制局、商务局、烟草局、环保局等诸多部门,其跨系统、跨行业、跨部门,涉及面广,成员单位多。但目前并无一权威的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平台牵头部门商务局并未真正落实“两法衔接”平台的运行及维护,使检察机关监督缺乏信息来源。此外,一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尚未有执法档案报备意识,致使我科的执法监督处于十分被动的位置。

  (二)司法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方面审查逮捕案件呈上升趋势,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量也不断加大。此外,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综治维稳、扫黑除恶、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等多项专项工作。司法改革的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监督职能不断拓展,任务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另一方面司法改革丰富了侦查监督内涵,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对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管理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应对引导舆情等提出新任务。这些,对侦查监督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依法决断能力、纠正违法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以及服务大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工作方式的转型不可能一蹴而就,适应这种转型要求的工作能力也不可能短时间提高。

  (三)公安机关侦查现状对侦监工作影响

   前文已说到,审查逮捕案件中有近四分之一是直接由基层派出所办理,但办案质量不高。案件移交其他办案单位后,经常出现证据缺失相互扯皮、推诿。虽设立驻基层派出所检察室,但侦监部门案多人少,警力有限,无法将监督触涉及每个办案单位。对部分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程不规范、越权处罚等还存在监督盲区。此外刑事诉讼法虽规定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但未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决定置之不理或是消极侦查的法律后果,也未规定检察机关可通过哪些途径救济。此外现行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批准和决定逮捕,却缺乏对侦查机关执行逮捕,不捕决定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力监督。公安机关发现刑事强制措施不当时可以自行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而无需重新获得检察机关批准只是通知检察机关。

  五、相关建议

  (一)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一是要确立牵头单位,确保两法衔接工作的常态化、全面化,建立统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决策的实施机构。二是要督促牵头部门,推进“两法衔接”平台的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建立完备的信息通报制度。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对于以罚带刑、有案不移,不报备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监察。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检察意见、纠正违法等手段,督促两方衔接。

  (二)完善立法,强化对公安机关监督制约

  一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仍不立案或是虽立案而消极侦查,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应当追究时。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后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下级公安机关此种情况进行通报。二是要完善纠错机制,从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在侦查监督中的强制力,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及时调查处理或报告时纠正权及处分权,如提出对违法侦查人员的惩戒建议权及回避权,既提高侦查监督的权威性,又能有效防止违法行为不利后果进一步恶化。三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根据办案实际,建议一般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的派出所管辖,不再移交其他办案单位;基层派出所接警出警后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对于捕后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在变更决定前将变更事由告知侦查监督部门及监所检察部门,由检察机关审查、跟踪。(三)加强侦查监督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

  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侦查监督人员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打造“学习型”侦查监督部门,丰富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健全学习制度,鼓励侦查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建立学习论坛、业务沙龙等多种形式,为侦查监督人员充实法律知识、深化理论学习、交流工作经验创造条件。健全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制度,有针对性地提高侦查监督人员的职业技,为服务平安南陵、法制南陵做贡献。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