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报告
——2021年5月28日在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光菊
县人大常委会:
未成年人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以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力监督下,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依法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各项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取得一些成绩,荣获芜湖市青少年维权岗标兵单位、南陵县青少年维权岗优秀单位和“五好”关工委单位。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
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1、宽容不纵容,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2018年以来,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12件18人,不批准逮捕12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31件46人,不起诉21人。
二是突出严重犯罪惩罚力度。对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加强警示教育。三年来对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提起公诉9人,2021年4月对轮奸未成年人的批准逮捕4人。
三是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从严把握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的认定标准,不是“黑恶”的绝不“凑数”。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没有简单根据案件次数、人数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如公安机关以恶势力犯罪移送起诉的1件2人,本院依法认定为普通刑事犯罪。
2、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一是积极提高社会调查覆盖率,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在办案帮教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开展社会调查,随卷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对没有开展社会调查或者社会调查质量不高的,及时委托或者自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办案中,通过认真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心理特点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而推动实现个性化办案和精准化帮教。开展1次跨省社会调查。
二是逐步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18人次。
三是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实现全覆盖。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不能到场的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班主任教师或关工委人员到场。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沟通、抚慰、教育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是稳步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数量与效果。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018年以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8人。坚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依靠观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确保监督考察实效。如谈某某、陈某某等4名学生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检察机关联合学校、社区开展6个月的帮教考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全部走上工作岗位。
五是持续加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力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建立配合衔接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规范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二)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关爱和司法救助
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三年来,从严从快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对强奸、猥亵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审查逮捕8件11人;起诉9件9人,均判处实刑。
二是建立完善“9020未检驿站”。该驿站以“救你爱你”谐音命名,2020年以来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未爱携手”关爱保护活动。既关爱关心犯罪的未成年人,又为被害人的人生检修、保养、加油,抚平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利用检察开放日,每年召开一次特殊的家长会,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家长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共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是推行“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强调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要做好预案,减少诉讼过程中的询问次数。询问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建立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
四是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多元综合救助。联合民政、共青团、妇联、医疗等部门,与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联动,引入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渡过难关。三年来,向4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困难家庭等发放救助金5万余元。帮助一患有眼疾且无人照顾的强奸案被害人就读安徽省一所特殊职业学校,该案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服务脱贫攻坚“十佳国家司法救助案例”和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三)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
一是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 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教育,持续加强校园性侵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做好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工作。三年来开展法治宣传活动30余次,向学校、村居赠送法律书籍1000余本,发放普法单页3000余份,覆盖人数超5000人。推动从源头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二是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2019年与南陵县教育局共同制定了《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施细则》,将法治副校长制度明确化,分别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检委以及员额检察官10人担任部分小学到高中法治副校长。法治讲课采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事例以案释法,引入未成年人喜欢的流行时尚元素传播法律知识。比如在针对低年级学生的课程中,检察官们通过播放《喜羊羊与灰太狼》等动画片片段阐释有关法律知识。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本院检察官本色出演的微电影《青苗》已成为中学生喜爱的普法宣传方式。法治巡讲受到广大师生家长欢迎,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自护意识方面效果明显。
三是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制报告制度。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2021年5月与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单位建立强制报告联系人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相关情况,人民检察院负责强制报告日常工作。
二、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未成年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有待加强。因案多人少,案外帮教人员较少,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原因,对涉案未成年人在关爱、教育、帮扶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能很好地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作有针对性的关爱工作;二是缺乏专门心理知识,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心理疏导等能力不足;三是无法做到对每一个涉案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所需帮扶情况进行甄别排查,以及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或未成年受害人进行跟踪回访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有待完善。关爱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实际工作中,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资源较分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帮教专业人员、专门设施和配套机制比较缺乏,法治宣传教育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对失学、辍学、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和服务管理措施还不到位。
(三)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有待提高。《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专门化发展方向,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践工作中,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如社会调查与评估、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三、下一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打算
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室,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下大力气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加强多部门协作配合,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民行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典型案例推动制度完善。
(二)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为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加速转变形势,在以往“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基础上,不断整合、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双向、综合、全面司法保护,初步形成“捕(审查逮捕)、诉(审查起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教(教育矫治)”五位一体新模式。
(三)全方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普法宣传。在充分利用现有社区服务等资源的基础上,联合更多的社会力量,从家庭、司法、企事业、社会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开展多维度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难以进行有效司法处理的现状,探索新机制。
(四)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特殊政策。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新起点,强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完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推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落实,推进精准帮教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争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取得更大进展。
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县检察院将以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为契机,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全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社会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参考。
2.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却有悔罪表现的,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5.强制报告制度。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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