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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2022年3月29日在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鲁月平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固定、发展试点成果,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院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在依法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总体情况

2019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实施初期,我院存在不敢用、不愿用、不善用的问题,适用率偏低。2019年7-12月,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45%。

2020年1-12月,我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59件369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5.6%。对227人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对91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达94%。在简易、速裁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89件,占比为87%。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为100%。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4.8%,较其他案件上诉率低32.5个百分点。

2021年1-12月,我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355件522人,认罪认罚适用率93.3%。对28人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对368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率达96.2%。在简易、速裁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15件,占比为79.6%。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比为100%。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6.5%,较其他案件上诉率低37.5个百分点。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促成共识,构建良性工作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司法理念和刑罚观念变革、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我院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积极同相关单位进行磋商,促进关键节点有效衔接,构建多部门联合发力的整体格局。制度运行初期,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导公安机关在讯问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召开联席会议,确定6家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轮流到我院值班,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针对法检两家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的认识分歧,及时与县法院沟通,就量刑标准、缓刑适用等问题进行协商,加强协调配合,有序有效推进。

(二)多措并举,强化诉讼权利保障

一是加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知度。2019年至今,我院依托“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推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信息20余篇,积极营造媒体聚焦、社会关注、群众支持的良好氛围;与县看守所开展联合宣传,向在押人员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专题宣传片;深入社区、乡村、企业30余名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通过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向群众宣传,生动普及法律知识。

二是充分保障每一位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收案3日内,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对已经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通知辩护人到场,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意见,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到场,在律师见证下由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具结书。2020年以来已累计通知12位值班律师参与见证800余次。

三是统筹兼顾,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将其意见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未与被害人及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案件,努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和解。如2021年办理的跨省倾倒危废污染环境案中,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被告单位退赔损害和环境修复款 3564万元。2020年以来,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有18名犯罪嫌疑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共计赔偿被害人70余万元。

(三)因案施策,实现案件提质增效

一是加大速裁、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减少办案周期。2020年简易、速裁程序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89件,占比87%,2021年215件,占比79.6%,-件比2019年的1.60降至2021年的1.16。二是全面推行轻罪案件精准化量刑,提高量刑建议质量,降低上诉率。制度适用初期,以轻罪案件为切入点,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全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后期逐步扩大至其他罪名2020年对91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升至2021年对368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上诉率较其他案件相比明显降低对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注重发挥通过抗诉取消量刑优惠的导向作用,对无正当理由上诉的6认罪认罚”被告人提出抗诉三是重大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工作贯穿诉讼全流程。对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等重大案件做到100%提前介入,做好法律政策宣传,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共同做好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加强法庭教育,促使态度转化,提高庭审效率。如张某某17人涉恶案件,庭审时间天;王某某受贿、贪污案半天就完成出庭工作四是在涉民企案件中扩大不捕、不诉决定的适用力度,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对涉民企刑事案件,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坚持惩治犯罪的同时,减少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2020年以来,共对7名涉嫌刑事犯罪的民企负责人决定不起诉,建议适用缓刑2人。

(四)加强监督,确保制度适用规范

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如何把握具有裁量权,量刑建议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廉政风险随之加大。我院一方面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公安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另一方面也着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将制度适用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每月对员额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情况进行统计通报,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二是实行“反向审核说明”办案机制。对没有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承办检察官要逐级汇报,说明理由,确保依法该用尽用。三是加大对认罪认罚案件的评查力度。由案件评查部门对重点案件、重点办案环节、不起诉案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监控,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多措并举,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通过内审机制、同步录音录像、公开听证、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认罪认罚案件监管机制。同时由案管部门通过流程监控、文书公开、数据研判、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实行横向监督

(五)注重实效,助力域社会治理。为促进犯罪嫌疑人弃恶向善,减少社会对抗,将其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2019年7月以来,对在侦查阶段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134人;对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16人,提出缓刑量刑建议270人,不起诉176。对20名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共对4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20人,附条件不起诉13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两年的实践,我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护稳定、保发展、促和谐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有差距。部分检察人员还未做到站在国家治理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习惯于按部就班的传统办案模式,路径依赖和畏难情绪并存,充分适用这项制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还不强。

二是办案能力还有不足。认罪标准把握量刑建议的提出均存在短板,准确把握从宽政策的能力还有不小差距。与值班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等沟通不充分

是与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衔接还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政法各部门加强沟通的主动性还不强,在认定侦查环节认罪情况、调整量刑建议、发挥值班律师作用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相关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是持续强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责任。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更好肩负起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各环节得到更好适用、全面落实。

二是持续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有力支撑,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企业经营人员,坚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制度价值。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和谐,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功能作用。

三是持续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水平。通过强化业务学习、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使用智能辅助量刑系统,着力提升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发挥律师作用,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强化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着力防控廉政风险,切实做到办案质量高、效果好。

四是持续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注重与监察机关和政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辩护等环节的衔接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我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诉讼各环节,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南陵、法治南陵作出新贡献。

附件:

名词解释

1.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两个方面。

2.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的案件采取的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该程序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理期限一般为十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3.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4.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载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内容的书面文本。该文本需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字确认。

5.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是指民营企业或其负责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以及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6.检察官联席会议:是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组织召开的,由检察官共同参与研究,为承办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的专门会议。

7.检察官业绩考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8.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9.“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等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