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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 守护碧水 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5-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10月20日,2025年南陵县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在弋江镇凤洲渡口举行,南陵县检察院受邀与南陵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一同参加此次活动。

增殖放流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充和恢复生物种群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青、草、鲢、鳙鱼苗种约260万尾。现场还邀请到少先队员一同参与此次增殖放流活动。

2021年以来,南陵县检察院针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办理民事公益诉讼14件,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53300余元。持续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以落实“府检联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将法律监督与生态修复相结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跨部门协作,以更加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参加增殖放流等活动,让“违法者”变成“修复者”,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下一步,南陵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生态修复机制,提升协同共治效能,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